推荐给好友 上一篇 | 下一篇

市政府研究通过《邯郸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》

        7月17日下午,市长赵国岭主持召开市政府第9次常务会,会议研究通过了《邯郸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》。据悉,该《办法》报省政府批准后,将在第四季度开始医疗费报销。

  为进一步健全医疗保险体系,根据国务院《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》和省政府《关于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》,结合我市实际,市政府制定该《办法》。《办法》确定,具有当地城镇户口(不含户口在本市享受异地养老金人员和现役军人),不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保条件人员,可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。

  据悉,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,只建统筹基金不建个人账户,同时设立大额医疗保险。《办法》还规定了参保人员住院各类起付标准、住院报销比例、统筹基金年度支付医疗费最高限额、大额支付标准及最高限额等。由于中央、省、市、县四级财政给予补贴,保障能力大为增强,同时参保筹资标准有所提高,但相对的补助医疗费用也得到增加。

  2007年我市在主城区探索实行的新城合制度,社会效果很好,群众非常满意,参保人员达到26.8万人,近万人直接受益。为了与国家出台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接轨,为城镇居民提供更高标准的医疗保障,我市的“新城合”于今年1月1日停止收费和运行,开始着手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。市政府有关部门正在制定相关措施,以实现新老制度的衔接和平稳过度。